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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
交换知新 2019-03-04 00:00:00

近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制定后的《兴宁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为深化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社会发展。

二、《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兴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定权发证”工作的通知》兴府字[198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兴宁市实际,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界定,同时借鉴了国家级试点县蕉岭县等县的经验。

三、《规定》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电排(电灌)站、灌区、农村饮水工程、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等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二是为了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了在管理范围的行为。

三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是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