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 代人才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青梅计划”,吸引集聚更多优秀青年在梅州就业创业,实现“十四五”期间引进培育 10 万名青年人才的目标,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要措施
(一)设立人才落户奖。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对 35 周岁(含)以下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新落户梅州(含现有梅州户籍人才回梅、本地院校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留梅)并在梅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就业或自主创业(符合相关条件),且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按博士、高级职称人才 3 万元,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2 万元,本科、技师 5000 元,大专、高级工 2000 元标准给予落户奖励,每人♘享受一次。博士、高级职称人才年龄可 放宽至 45 周岁。本奖励与其他奖励可同时享受。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二)开展本地毕业生留梅行动。对市属高等院校、职业(技 工)院校当年度毕业生在梅企业就业情况进行考核,综合当年度 院校应届毕业生数量、留梅企业就业人数及比例等情况,按院校数量 20%的比例给予 5-30 万元奖励。鼓励驻梅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推荐毕业生留梅就业,在毕业当年内,对驻梅高 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梅企业就业比例达到当年度毕业生总数15%以上的,给予 10-50 万元奖励;对驻梅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梅企业就业比例达到当年度毕业生总数 30%以上的,给予5 -30 万元奖励。鼓励本地院校毕业生留梅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三)吸引市外毕业生回梅发展。选择梅州生源较为集中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设立引才联络站,选聘优秀学生担任联络员,建立在读梅州生源学生信息库,加强沟通联系,不定期推送我市就业资讯、人才政策等信息,为有意愿回梅工作的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创业、就业、学术交流等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不少于 20 万元。对引荐人才效果较好的引才联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充分发挥引才联络站、市县人才驿站作用,开展高校大学生寒暑假梅州行活动,引导大学 生来梅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团市委。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四)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编制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重点支持我市公办学校、公办医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引进 35 周岁(含)以下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技师以及放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限制的特殊人才。目录内新引进人才可享受相应生活补贴、 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期限为 5 年。我市非企业类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高级职称人才 4000 元/月,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2000 元/月,技师或放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限制的特殊人才1000 元/月。我市企业类人才在非企业类人才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 1500 元/月。国有企业人才生活补贴标准参照非企业类执行。工作满 5 年后且在梅购房的,享受相应购房补贴:博士、高级职称人才 20 万元,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15 万元,技师或放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限制的特殊人才 10 万元。我市单位新引进博士人才,其配偶在梅待业期间发放生活补贴 3000 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中央、省属驻梅单位新引进博士人才,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薪酬补助,分 5 年发放。
编制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目录,目录内企业自主新引进的博 士、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可同等享受相 应待遇。上年度纳税前 10 名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每年可自主推荐 1-2 名新引进人才同等享受相应待遇。我市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市直三甲医院除外)自主新引进急需紧缺的硕士研究生,县级 及以下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三甲医院除外)自主新引进急需紧缺 的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均同等享受相应待遇。根据教育事业 发展需要编制引才高校(或紧缺专业)目录或岗位目录,我市公 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职(技工)学校自主新引进目录内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同等享受相应待遇。博士可不受需求目录限制自主引进。博士、高级职称人才年龄可放宽至 45 周岁。
以上各类补贴均为税前。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 生健康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各 县(市、区)。
(五)深化校企合作定向育才。建立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 职业(技工)院校、商会、骨干企业参与的政校企协同育才机制。鼓励嘉应学院、广东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梅州市技师学院等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围绕先进材料、电子信息、机电制造、智能家电、互联网、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设专业,定向培养产业人才。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共建创新联盟、产业学院、企业学院、企业员工培养培训基地。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建设一批生产性或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常态化组织校企实习实训供需对接活动,每年评选 5 个左右向企业输送毕业生就业数量较多、作用发挥明显的基地,给予学校、企业各 5 万元的一次性培养补助。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嘉应学院。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六)支持市场化配置人才。规划建设市县两级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园、省人才港梅州市县两级分港,打造统一的人才供需信 息发布平台。大力引进信誉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的人才猎头和人才培训中介机构,市级新引进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3 年内给予每平方米 10 元/月的租金补贴,县(市、区)结合当地租金水平确定租金补贴标准。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加大市场化引才力度, 对通过猎头公司、中介机构每新引进 1 名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人选、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的,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实际中介费用 50%的一次性引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对推荐青年人才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按 400 元/人的标准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 税务局,各县(市、区)。
(七)扶持青年人才就业创业。加大就业创业补贴落实力度,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 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缴纳社保 6 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 5000 元。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或初创企业可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年最高 4000 元的租金补贴(最长可享受 3 年)和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可申领相应的就业创业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贴息,个人贷款 额度最高 30 万元(创业带动 5 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5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 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由此产生的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 最长不超过 3 年。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大力实施“三支一扶”“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 扎根基层、建功立业。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关心关爱服务 基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优秀 人员留梅就业创业,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由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符 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我市基 层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梅就业创业的,视作新来梅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在公务员招录、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招 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我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 一扶”人员、“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 人员定向招录。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团市委。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
(九)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支持青年人才提升学历、晋升职 称。本措施实施之日起,我市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在职人员新考取并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国(境) 外毕业的须取得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同级财政可给予 一次性 2 万元学费补助;我市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在职人员新晋升副高、正高职称后连续在企业工作 3 年以上的,可享受同级财政一次性补贴 5000 元。实施青年企业家培养工程,每年组织50 名左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集中培训。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名额组织实施“圆梦计划”,资助新生代产业工人报读成人大专、本科,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社会募集资金统筹解决。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 市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
(十)促进青年安居乐业。实施青年人才团圆行动,对我市 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在我市企业工作的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其配偶 在市外工作且有意愿来梅的,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机关企事业单 位岗位,按照对等对口、岗位相近、人岗相适、双向选择、适度 分批的原则进行接收安置。完善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新引进 或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分层次统 筹优先安排学位保障就读,需从市外转入我市就读的,可享受转 学优待服务。
青年人才可通过申领安家费、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以及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单位宿舍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加大个人首套 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在梅落户且在企业工作的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 20%;支持对象范围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毕业 3 年内新入职我市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取得相应学位)或技师且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在我市无房(含已买房未装修)、单位未提供宿舍的,给予每月 500 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纳入本措施第(四) 项的人才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梅州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深入实施“青梅计划”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各牵头单位要结合职能,按照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协力抓好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推进政策创新,做好上下衔接,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 用报纸、网站、公众号等各类媒体或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对本措施及配套细则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加强督查指导。市委人才办根据任务分工建立台账, 加强工作统筹指导,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青梅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进展缓慢、成效较差的, 通过印发提醒函、督办函或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提升。
(四)开展绩效评估。市委人才办牵头于每年底对各县(市、 区)“青梅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结合人口数量、工作成效等因素,市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 5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第(二)项“开展本地毕业生留梅行动”、第(三) 项“吸引市外毕业生回梅发展”中“引才联络站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项“深化校企合作定向育才”中“一次性培养补助”、第(六)项“支持市场化配置人才”中“实际中介费用 50%的一次性引才补贴”、第(九)项“实施素质提升工程”中“实施青年企业家培养工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本措施第(六)项“支持市场化配置人才”中“按 400 元/人的标准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七)项“扶持青年人才就业创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或省下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除明确资金来源和上述情形外的所需资金,按属地原 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梅州高新区自行负担,梅江区按 市、区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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